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修改稿)》(以下简称二次修改稿),已经提请正在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根据二次修改稿,我省房屋拆迁补偿有可能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货币补偿标准按新建商品房价确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士认为,目前我省大部分市县所采取的“拆一还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际上是将被拆迁房屋比照同区位的新建商品房进行补偿,这一做法能有效缓解了当前的拆迁安置矛盾。
因此,二次修改稿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先履行义务,再强制拆迁
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施强制拆迁要慎重,并建议在强制拆迁同时增加一定的条件。
对此,二次修改稿规定相关条款为: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安置条件不合格不发拆迁许可证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除提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外,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
二次修改稿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