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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奖励拾金不昧,该不该强制执行?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不能没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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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奖励拾金不昧,该不该强制执行?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03-21 23:25:46 [只看该作者]

3月17日,杭州服装客商凌女士在我市考察时,不慎将一部数码相机遗忘在出租车上,陪同她的蔡*凭发票找到了所乘车辆所在的单位——机电汽车租赁公司,并得知司机已将相机交到公司。3月20日,怀着失而复得的喜悦心情,蔡*上门准备取回相机,可却被告知须按规定比例交100元,奖励拾到相机的出租车司机。

蔡*对此深感不解。她说,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对拾金不昧者给予奖励也无可厚非,作为失主表示感谢理应出于自愿。“但如果拾物方拾到财物后,向失主索要奖励费、感谢费才归还失主,这种行为完全玷污了这一美德。特别是像出租车这样的服务行业存在这种情况,更是给所在城市抹黑”。

机电汽车租赁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他们是按照市运管处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的,为了奖励拾金不昧的行为,失主须按照丢失财物的相应比例交纳现金,这笔现金全部用于奖励拾金不昧者。

市运管处有关科室负责人安宏民告诉记者,我市于1998年*过这方面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明确到底是谁出资奖励拾金不昧者,但从这项规定*后,出租车行业实际上一直是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奖励”的惯例来处理这类事件的。数码相机遗失方取回失物是“受益者”,因此应该付给拾物方相应比例的现金,这部分现金将用于奖励拾金不昧的出租车司机。安宏民认为,用这种形式奖励出租车司机,也是为了提倡拾金不昧的行为。

我市执业律师秦天义就此事件对照有关法规表示,从法律角度说,捡到的遗忘物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失主。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失主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要回遗失金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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