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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副处长”现 形 记  (http://izhen.cn/dv/dispbbs.asp?boardid=14&id=7671)

--  作者:追梦无极限
--  发布时间:2006-04-19 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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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我们网站的大律师看看吧,看能否公示!
--  作者:尘埃落定
--  发布时间:2006-04-19 16: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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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啊?看不到啊大哥
--  作者:尘埃落定
--  发布时间:2006-04-19 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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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啊,靠
--  作者:尘埃落定
--  发布时间:2006-04-19 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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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看不?


--  作者:尘埃落定
--  发布时间:2006-04-19 17: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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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还不能看?
--  作者:尘埃落定
--  发布时间:2006-04-19 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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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  作者:尘埃落定
--  发布时间:2006-04-19 17:09:36
--  
还是不能看?
--  作者:尘埃落定
--  发布时间:2006-04-19 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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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不信了
--  作者:尘埃落定
--  发布时间:2006-04-19 17: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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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天理了啊。。。啊
--  作者:尘埃落定
--  发布时间:2006-04-19 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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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走了


--  作者:liuzy100
--  发布时间:2006-04-19 2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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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就是“败类”!
--  作者:吴贤德
--  发布时间:2006-04-22 1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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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顶
--  作者:追梦无极限
--  发布时间:2006-04-22 1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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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


--  作者:相当那个那
--  发布时间:2006-04-30 10: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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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当时人还把电话都公布出来了


--  作者:追梦无极限
--  发布时间:2006-04-30 12: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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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涉及生活中真实人物并明确指出真实姓名、单位、电话,其所叙述的事实未经确定,极易造成纠纷。

对于帖子中所指的相类事情,我们都是坚决谴责和反对的。但是,由于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应由相关的司法机关、政府监督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才是正确选择。所以,建议向有权管辖的机关举报、处理。等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对事情有定论后,再作为反面教材向大家展示、让大家讨论。


--  作者:红叶
--  发布时间:2006-04-30 12: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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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上的看法!
--  作者:望月
--  发布时间:2006-04-30 18: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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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晚了

看不到了


--  作者:天马
--  发布时间:2006-05-04 20:29:51
--  
看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