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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碧辉煌歌厅你黯然失色!我想要个说法!请大家为我出个注意  (http://izhen.cn/dv/dispbbs.asp?boardid=14&id=644)

--  作者:lx213
--  发布时间:2005-10-05 00:55:18
--  金碧辉煌歌厅你黯然失色!我想要个说法!请大家为我出个注意
10月3日国庆节期间我和几位朋友一起到位于内环的金碧辉煌歌厅卡拉OK,当我们结束走时发现我的自行车不在丢失了!我们来时有门卫在那里看守车,并问了是在看车的吗!我们也就放心的进去了,门卫也承认有这事!当我们找值班张经理交涉时,把我们的情况告诉他时,他除了说他们前后门都有人值班外,还要我们拿出在他那里停车的证据,天哪!大家以后谁去他那里是不是还要对自己的车拍照留证据,在说话当中明里暗里暗示保安。对自己管理的过错不承认外还百般狡辩到最后他竟表达出没办法的意思!我很不理解在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并且得到答复有人看守车的情况下,丢车到底是谁的责任呢?这样看起来和名字一样的金碧辉煌的歌厅难道就没有责任吗?以后大家谁敢去他那里呢?我的车是丢了!但是车是有价格的!可以再买,我相信在我丢车的同时,金碧辉煌值班经理的良心也丢了!当我们走时他发出了站小便宜的笑容,但是他不知道他丢的良心是再也找不回来了,更买不回来!
在当今维护消费着正当权益时代,光看政府和消协是不够来约束不正当经营商的!我们消费着应该利用网络的方式,把我们得到不公平的待遇公布出来,消费着联合起来,用商业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不良行为,来维护我们消费着的正当权益,还我们社会一片洁净的天空!
--  作者:追梦无极限
--  发布时间:2005-10-05 0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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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遇到这样的事情真是无奈!在他们答应看车的情况下,依然会丢,这其中谁知晓什么问题!他们丢的何止是良心,是他们的信誉!
--  作者:追梦无极限
--  发布时间:2005-10-07 03: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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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值班经理交涉不是明智之举,建议会员们以后遇到此类情况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作过笔录之后,在此丢车的证据也就有了。消费者和营业者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且是有偿,所以,在有证据的支持下经营者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作者:yoyo
--  发布时间:2005-10-09 13: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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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的话语好专业啊,是做什么的呢?仅仅是“纪委书记兼妇女主任”吗?

--  作者:孙金盛
--  发布时间:2005-10-09 22: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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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大律师
--  作者:孙金盛
--  发布时间:2005-12-20 18: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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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水也可贵 半百块
--  作者:我是女生
--  发布时间:2006-10-12 12: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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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去过..

也不想去!